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