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本市发展托育服务,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支持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园区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信贷、保险、人才等措施,增加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设立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设置社区托育点为本区域居民提供照护服务,以及设立托育点提供福利性临时照护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