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