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在辨识安全风险过程中,应当对照目录排查、确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不得遗漏。对辨识出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即使采取管控措施降低风险的,仍然应当按照目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不在目录范围内,但通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