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检查制度,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出站营运。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防止旅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旅客应当配合客运站经营者开展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经营者有权拒绝其乘车。

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随车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配合组织单位或者旅行社对旅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在每次发车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营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