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核查机制,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驾驶人员培训、考试等信息进行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培训教练员查询安全驾驶经历记录提供便利。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客运、货运驾驶人员从业相关信息推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货运驾驶人员被吊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信息推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