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和交通枢纽等工程项目,按照相关建设规范和要求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已经配套建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开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应当合理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客运停靠站点,鼓励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