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省市的沟通协调,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共同发展。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省市建立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