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倡住宅物业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