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分散楼栋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小组,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帮助、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人托管分散楼栋,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