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县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的立法项目应当与自治县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项目的主要内容。
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