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