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一千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