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