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禁止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内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