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禁止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内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