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钓具垂钓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钓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