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钓具垂钓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钓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