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依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