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