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