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