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