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