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