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