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水稻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制定优质水稻种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种植户进行技术培训和田间指导。

鼓励水稻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认证。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