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嘉昆曲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有关工作。

文联、社科联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