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永嘉昆曲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永嘉昆曲传统表演艺术;

(二)永嘉昆曲代表性剧目、剧本、音乐、声腔、曲谱;

(三)永嘉昆曲脸谱、盔头、服饰、化妆、布景、道具、乐器等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永嘉昆曲相关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以及文化空间;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