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各类劳动和人事争议纠纷,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