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及时归集到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系统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