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激励机制,鼓励在示范区建设中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示范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褒扬激励。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