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六章 文化建设第五十四条有效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标识建设,深入挖掘浙江历史文化资源,推进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和传承具有浙江特质、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融入城乡建设,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民族村寨、千年古道实施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