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方便可及的健身中心、绿道、公园、广场等全民健身、休闲娱乐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