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无法保障农村居民单独建房需求的,应当通过宅基地资格权退出补偿、公寓式住宅安置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要求,制定分类改造措施,并按照规定对困难家庭的危房改造进行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