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二章 经济发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照数字经济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构建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数字化、数字普惠化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