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