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群众管护组织,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沿河乡(镇)、村建立管理段、组,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