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线后方可施工。河道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新增的护堤地以外的滩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该滩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