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第十五条有效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拒不销毁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