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拒不销毁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