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八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定期回访,监督被申请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