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监督和诚信履约机制。采取合同订立前风险防范、履行中检查、履行后监管等措施,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偿还等重点领域的政府诚信履约监督,解决不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依约履行义务、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等问题。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法将有关部门、政府平台公司违约毁约、拖欠账款等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