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企直通车”服务,对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协调推进解决,并限期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解决涉及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定期梳理和解决各类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通过兑现政策承诺、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遗留问题。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