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