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黄河流域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处罚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