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八条有效节约用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备、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损坏、盗窃、侵占、非法拆除等妨害节水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