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五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配套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验收。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有条件的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