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

建设项目配套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验收。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有条件的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