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