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