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