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投资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发展改革、商务、投资促进服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外商投资项目服务机制,为项目洽谈、签约、注册、运营等提供全流程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可以采取“服务包”“服务管家”等方式,为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提供针对性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