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十条有效本市构建市级统筹、区为主体、市区联动、多方参与的投资促进机制。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统筹外商投资招商引资工作,编制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加强招商引资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北京文化论坛、金融街论坛等会展平台和国际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交流联动,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推动政府部门、引资机构、商会、协会、企业等多方参与外商投资促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